银泰江志雄:从新零售视角解读《电商法》草案三
发布时间: 2018-07-23 09:08:28
现在银泰商业很大一部分业务和交易是通过移动互联网实现的,无法严格区分是线上还是线下交易。希望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能够面向未来,更多的考虑线上线下融合,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业态,也能助力我们的新零售之路。
近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按照惯例,一部法律草案经过三审即可提请表决,但电子商务法历经三审仍存在大量的讨论和分歧,可见其波及面之广,涉及局面之复杂。银泰商业集团助理总裁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江志雄日前接受了媒体采访。
问题一:如何看待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电子商务法立法中最大的看点和难点有哪些?
江志雄:《电子商务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不仅影响到现有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对于走在新零售变革道路上的传统零售企业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一直关注着《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修订和立法进程。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对《电子商务法》的起草持欢迎的态度。我国是一个互联网大国,世界前20强的互联网公司中国占据9席,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是近10年的事情,很多新技术、新交易模式、新观念层出不穷,因此这样特殊时期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如何取舍各相关方的利益,或者说寻找到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诉求平衡点,并前瞻性的做到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是本次立法最大的看点和难点。
问题二:在很多人印象中银泰商业是一家在新零售道路上飞速发展的实体零售百货企业,那么银泰商业和《电子商务法》会产生什么样的交集呢?
江志雄:银泰商业全国有60多个的大型购物中心和百货店,我们在新零售领域确实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特别是近年来我们积极拥抱互联网带来的消费模式变化,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对传统的零售要素进行重构,无论是我们的商品还是我们的商场,都会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重构,用精准数据来满足客户的需求,创造客户新的需求。现在银泰商业很大一部分业务和交易是通过移动互联网实现的,无法严格区分是线上还是线下交易。因此,《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目前规定的条款,对线下的零售企业会有密切的交集和影响。希望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能够面向未来,更多的考虑线上线下融合,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业态,也能助力我们的新零售之路。
问题三:请具体说明下,电子商务法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和平衡各方权利义务过程中不宜过于加重电商平台的责任?
江志雄:比如《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对于加大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力度无疑是好的,但是却过重地加大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甚至超过了规范实体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无疑会限制电商平台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平台的发展,最终也会影响到平台内的众多中小实际经营者,从这个角度来说,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电子商务万众创新的局面,从而最终影响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也不利于线下零售企业的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和尝试。
问题四:“新零售”商务模式对电子商务法提出的基本诉求是什么?
江志雄:新零售使线上线下呈现模糊化的趋势。线上经营者同时也是实体经营者,线上数据用于线下,相反线下数据也在线上适用。所以正是因为二者的加速融合的混同,对于线上线下的同等待遇就至关重要,从这点上,我认为如果说“新零售”的商业模式对于电子商务法最基本的诉求应该就是要确保线上线下法律责任的一致性。比如刚才提到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第44条承担连带责任使用的是“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而《侵权责任法》36条采用的表述却是“知道”,虽然与“应该知道”差两个字,但是法律上的责任认定却相差巨大。还有《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37条与侵权责任法37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比较,也是加重了平台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商场等公众场所的规定是承担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问题五:您对大数据推送的规制和评价怎么看?
江志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第19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能仅向消费者推销针对其个人特征的商品,在业界被看做是《电子商务法》对大数据利用过于细致的规定。其实在大数据推销兴起之前也多有类似案例,如针对特定顾客的消费习惯向消费者推送价格高于实际水平的商品或者服务,这是要加以规范的。但是,大数据推销的利用,从实际来看有成果,不能只看到不好,还要看到好的一方面,并应促进其发展。如果一概从法律层面过于细致规定可能会导致掌握大数据优势的平台经营者无法充分使用数据,也影响了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是否可考虑有更多的选项,在缔约自由范围内交给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或者对推送有原则性的要求,或者多种推送方式,交由消费者来选择。举一个例子,无论是双十一还是618,通过精准数据推送,我们线下门店的销售和客流都实现了非常高的增长,而且,主要的增长,来自于新的顾客,这些顾客以前习惯于线上购物。精准的数据推送,对于我们零售企业或者顾客来说,都是产生巨大价值的。
问题六:平台、商家、消费者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第三方平台是否应对商家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江志雄:平台内经营者将商品出售给消费者,两者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商品,二者之间形成了平台合作的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了平台服务法律关系。平台实质是连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行为和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中介”。平台作为连接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纽带,赋予第三方平台的一些责任和义务非常必要,以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经营。但是,我们知道,权利、义务、责任应当对等,就平台和消费者之间而言,双方并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不应过多的将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强加给第三方平台,不应要求第三方平台承担着与平台内经营者同等的责任,这是不合理的,也不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